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二條、第三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評估後,分級如下:一、第一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須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者。二、第二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非屬前款案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