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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所稱社會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
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與民間團體之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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