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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為有安置必要之裁定時,該繼續安置期間,由同條第一項安置七十二小時後起算。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四十五日內,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繼續安置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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