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持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查獲機關應將調查卷證資料提供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但為第五條所定行為人者,查獲機關應將調查卷證資料提供其住、居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調查卷證資料內容,應包括查處或詢問紀錄、查獲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物品之截圖、扣留物品清冊或其他相關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