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告知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