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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或處置時,老人家屬、監護人、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請求警政、衛政、戶政、財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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