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通報人員所屬機關(構)對該項各款情形之老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處理前,應提供老人適當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