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護理機構於同一場所連續經營期間內,其負責人有變更者,前二條所定應接受評鑑時間,應就各負責人任職期間合併計算。
護理之家於同一場所連續經營期間內,其負責人有變更者,前二條所定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得延續至屆滿之日。
居家護理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且同一負責人連續經營期間內有遷移者,前二條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得延續至屆滿之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