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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護理機構對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護理機構不服前項評鑑申復之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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