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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護理機構經許可設置或擴充之床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許可或核減其已許可之床數︰一、自許可之日起,逾三年未取得建造執照。
二、自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逾五年未取得使用執照。
三、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許可設置或擴充之床數,逾二年未全數開放使用或開放使用後再行停止使用逾二年。
四、最近三年內,已開放床數之占床率,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統計資料顯示,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已完成開放使用後,因故停業一年以上。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開業執照。
本辦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原則同意設置之床數,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屆期未取得許可者,應廢止或核減其原則同意之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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