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護理機構申請設置或擴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設置或擴充計畫書及計畫摘要一式各四份。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及其他法人附設者,應分別檢具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之會議紀錄一式各四份。三、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附設者,應檢具該法人主管機關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