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申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其為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九十九床以下者及居家護理機構,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其為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一百床以上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財團法人護理機構或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之護理機構,申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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