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床數時,應申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如下:一、公立護理機構,為其代表人。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為該法人。三、私立護理機構,為其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但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之護理機構,為該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