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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設置或擴充計畫書,包括申請人、護理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類別、設立床數、基地面積、建築面積、人員配置、設立進度、經費概算、擬定開業日期及其他依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規定應記載事項。
二、位置圖。
三、護理機構配置簡圖。
四、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應檢附各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件。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經許可後,其申請人、設置或擴充地點、床數有變更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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