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