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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1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得充護理人員。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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