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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機構應自接受獎勵日起,繼續在原村(里)提供服務至少三年。
未滿三年者,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該機構限期依比例返還受領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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