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機構申請獎勵,應自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一、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二、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支出憑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