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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機構申請獎勵,應自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一、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支出憑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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