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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簽;執行其他監督下之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醫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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