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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專師及訓練專師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之醫療業務(以下稱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其範圍如下:一、涉及侵入人體者:(一)傷口處置。
(二)管路處置。
(三)檢查處置。
(四)其他處置。
二、未涉及侵入人體者:(一)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所需表單之代為開立。
(二)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三)非侵入性醫療處置。
(四)相關醫療諮詢。
前項二款醫療業務之項目,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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