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資格:一、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檢查或輔導。二、未依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辦理訓練,或不符合附表三所定基準及應遵行事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