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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資格:一、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檢查或輔導。
二、未依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辦理訓練,或不符合附表三所定基準及應遵行事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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