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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報名專師甄審,應檢具下列專師訓練證明文件之一: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師完成訓練課程之證明影本;護理研究所畢業者,並應檢具最高護理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研究所各科目修課學分及格證明及訓練醫院臨床訓練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之外國發給之證明文件影本。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其臨床工作證明,依修正前之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完成麻醉科專師訓練者,第一項應檢具文件,得以下列證明文件代之:一、護理師年資四年,其中二年以上從事麻醉護理業務之服務證明影本。
二、麻醉護理訓練完成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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