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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申請交通費補助:一、轉診就醫:經居住地醫療機構醫師診療並評估,轉診至其他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二、重大傷病就醫: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所列疾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三、緊急傷病就醫:因緊急傷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急診治療,及經該醫療機構治療後認有回診必要之追蹤就醫。
四、普通傷病就醫:居住地至最近醫療機構之距離,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附表二項目一之規定。
五、孕婦產前檢查及生產:持有孕婦健康手冊,依衛生福利部所定預防保健服務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至醫療機構產前檢查及生產。
六、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因失能或失智,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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