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一、以第二條所定之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二、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申請書,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三、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已於身心障礙鑑定時提出相關福利需求,並經醫療輔具評估為補助對象者,得由評估單位或機構轉介辦理,免自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