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保健及追蹤服務,其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應。優生保健措施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支應。四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其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