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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保健及追蹤服務,其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應。
優生保健措施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支應。
四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其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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