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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健康檢查結果通知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
前項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需追蹤治療之病症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身心障礙者治療並依其意願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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