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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附表所定選檢項目,依財政狀況及身心障礙者需求選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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