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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應以書面或公告通知檢查時間及地點,副知轄內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並視實際需要協助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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