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助產人員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