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人員;其已充助產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一、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四、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考試及格。五、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