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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人員;其已充助產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一、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考試及格。
五、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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