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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隊符合第六條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推薦書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社會局(處)辦理。
衛生局、社會局(處)得就該直轄市、縣(市)運用單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具符合資格之志工團隊,進行初審並造冊,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連同推薦書表、各推薦團隊按評選項目研提之書面報告送本部辦理。
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審查造冊並檢具書表與相關資料,逕向本部辦理志工及志工團隊推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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