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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以筆試方式為之,並得實施口試。
前項筆試及口試成績,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依第一項規定實施口試者,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甄試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至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之下一次甄審;筆試成績保留期間內未參加口試或參加口試仍未及格者,應重行申請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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