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各界捐款之年度終了前,將捐款經費使用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接受各界之捐款,應依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捐款經費使用明細,並就前條各款兒童或少年人數,統籌分配各該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捐款經費使用明細,彙整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