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先: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兒童或少年。二、同一家戶有二以上開戶人之兒童或少年。三、身心障礙之兒童或少年。四、原住民之兒童或少年。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之兒童或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