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已設立財團法人申請附設社會救助機構者,除依前條規定檢具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法人登記證書。二、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社會救助機構函。三、法人捐助章程。四、董事名冊。五、法人財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