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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申請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轉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之。
但遇有急迫情形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明先行辦理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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