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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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