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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或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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