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辦理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或廢止其認可:一、未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二、未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三、未依核定之作業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情節重大。四、未依第七條所定收費項目或金額收費。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或訪查。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其課程、積分,不予認定或採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委託或廢止認可之辦理團體,一年內不得接受委託或申請認可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