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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委託之辦理團體應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訂作業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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