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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其中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一、專業知能。
二、專業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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