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社會工作師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施行前停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復業後,並申請換領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