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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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