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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另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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