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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舉辦訓練或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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