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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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