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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
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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