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一、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加蓋登錄人名章。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