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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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