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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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